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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之诉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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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权之诉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司法解释
  所谓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一节所规定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则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我国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也是通过诉讼方式,这里就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和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第七十四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二、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有两种含义:
  一是谁主张,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二是指不尽举证责任应承担法律后果,即结果意义上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之诉主要的目的是撤销债务人滥用财产处分权的行为,因此撤销权成立的要件应由债权人举证。不论债务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均须具备撤销权成立之客观要件。
  故关于客观要件之事实,如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这些应由债权人举证。
  在撤销权之诉中,只有在债权人、受益人或受让人之间合理的分担举证责任,才能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2项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是仅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债权为限,还是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解释上不无疑问。而且《解释》第25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这一条的规定也不甚明了。特别是“人民法院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关于债权人主张的部分是否可以超过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未作明确的规定。因此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学者间也不无争议。有人主张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原则上以该撤销人自己总额为标准,纵另有其他债权人之存在,亦不得超过自己之债权额。有人主张,由于撤销权之行使目的在于所有人的财产。因此,其行使的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度。撤销权的行使主要是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保全所有人的债权。而且债权人就其行使撤销权而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部分,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不应以自己的债权为限,而应以所有债权为限。但是某一债权人已就全部债权额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诉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再提起撤销权之诉,当然所有债权人也可以就全部债权共同行使撤销权。
   四、撤销权之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其撤销之效力,依撤销判决的确定而发生。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在行为成立之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是有效行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都有拘束力。一经撤销,该行为自成立时起就失去法律拘束力。关于撤销权之效力主要表现在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受益人、受让人方面: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即财产赠与视为未赠与;债务之免除,视为未免除;物的买卖视为未买卖。此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
  2、对受益人、受让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之后,行为自始无效,受益人尚未受领标的物或权利的,不得请求给付。已经受领债务人的财产,则因撤销之结果,其行为自始无,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原物存在的情况下,产生所有物的物权效力,但受益人如对对债务人已为对待给付,亦有不当得利返还之请求权。受益人或受让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适当分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3、对债权人的效力,因债权人撤销权之行使,使债务人脱离之物或权利复归于债务人。撤销权之目的在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而且撤销权之行使所取得的财产为一般之担保,其效力自应为全体债权人而发生。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为给付之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允许债权人直接向受益人或受让人请求交付物或权利。不必在通过代位权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特别是在我国代位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加以行使。这样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述内容,可知我国关于撤销权之诉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结合上仍存在解释空间,也正因此撤销权之诉的司法解释也因此变得灵活,我们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分析进行总结,希望能解答了您对于这个问题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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