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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抚养费变更的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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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中,
离婚
现象越来越有增多的趋势,随之而来的便是
离婚
后孩子的抚养问题,随着孩子年龄的成长,
离婚
双方经济情况的变化,孩子抚养费也会随之变化,那么抚养费变更的依据有哪些呢?将为你详细讲述。
法院判决抚养费变更的依据有哪些
一、增加抚养费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二、减少抚养费的条件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
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三、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
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四、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综上所述,
离婚
之后,伤害最大的是孩子,所以对于
离婚
之后孩子的抚养费变更的依据,是通过多方面的考量之后得出来的,也是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得出来的。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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