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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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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服务
商标
?在
商标
的分类中有一种是服务
商标
,这是与商品
商标
同级的
商标
种类,同样也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服务
商标
也是要经过注册之后才能受到保护,而
商标
所有人在实践中又该如何来使用服务
商标
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服务
商标
如何使用
服务
商标
如何使用?商品
商标
可以将注册
商标
直接使用在产品上,而服务提供的是一种无形的产品,不能承载有形的
商标
。这个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案件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直接对服务
商标
如何使用范围,作了大概的指示:服务
商标
的使用范围应限于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服务用品、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品以及其他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
二、服务
商标
应该如何保护
服务
商标
在
商标
法修正之前,我国对于服务
商标
的保护,主要依据是《巴黎公约》第6条之6的规定,“各成员国同意保护服务
商标
,但不要求成员国制定关于服务
商标
注册的规定。”从该条规定来看,只要加入巴黎公约,就应当履行保护服务
商标
的义务,当然这种保护并不以注册为条件,因此对于服务
商标
的保护,在早期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完成的。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提供的保护还是有局限性的,它往往要求权利人的服务
商标
是知名的,这样才有可能被别人“搭便车”。1993年,我国
商标
法第一次修正,修正后的
商标
法第4条明确规定“本法有关商品
商标
的规定适用于服务
商标
。”从而通过立法正式将服务
商标
列入
商标
法的保护对象,并将其与商品
商标
作相同处理。这种将服务
商标
的保护等同于商品
商标
的保护的理念是正确的。因为原则上,服务
商标
可得到保护的目的与商品
商标
保护的目的是一致的,均是作为一种区别性标志,促使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保护对象、使用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并由于这些不同,导致了实践中对于服务
商标
的法律保护认识上的差异。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律发展来看,应当说,对于服务
商标
的保护越来越接近商品
商标
的保护。其主要原因无非是服务贸易在各国的重要性越来越增加,这些就意味着服务
商标
的价值增加。因此无论从各国国内法还是国际公约,都越来越加强对服务
商标
的保护。但是认识到服务
商标
与商品
商标
的不同,对于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对服务
商标
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即使是《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
协议》,其保护水平相对较高,对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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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护基本上给予了与商品
商标
一样的待遇,但仍在多处强调关于商品
商标
的保护“原则上适用于服务
商标
”。可见还是认为这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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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就是为他人提供服务,从而区别于其他人提供服务的一种标识,其对象应该就是无形的服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具体使用服务
商标
的时候,范围是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服务用品、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品以及其他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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