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网
商标权的取得时间是多久
首页
>>
法律知识
商标
权的取得时间是多久我们知道要是申请注册
商标
的话,这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在此期间容易发生
商标
侵权事件,因此申请人都很想知道
商标
权的取得时间具体是多久,是否能对申请注册
商标
期间发生的侵权进行保护。下面,就让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
商标
权的取得时间是多久
根据我国《
商标
法》的规定,
商标
注册申请人自
商标
核准注册之日起取得
商标
专用权。为了保护
商标
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行
商标
法对“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情形作出了专门规定,即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
商标
注册申请人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取得
商标
专用权。法律依据:《
商标
法》第34、37条。
二、
商标
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按照
商标
是否由取得
商标
权的人创设,可将
商标
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
商标
由
商标
权取得人创设的,其取得的
商标
权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在国际上,
商标
权的原始取得大体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
商标
权的归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
商标
必须经过注册后才能取得
商标
权。为此,
商标
注册是取得
商标
权的必要程序,
商标
权属于该
商标
的首先注册人所有。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又可以分为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原则。
2、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
商标
的先后确定
商标
权的归属。根据这一原则,
商标
权属于首先使用该
商标
的人。通常是谁先使用该
商标
,只要有首先使用的事实,该当事人即享有
商标
权。有些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也办理
商标
注册手续,但它在法律上只起声明作用,而不能确定
商标
权的归属。采取使用原则确定
商标
权的归属,不利于
商标
的管理工作和争议的处理,所以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的
商标
法采取使用原则。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是上述二原则的折衷适用原则。依这种原则,
商标
权需经申请注册才能取得。但是在核准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给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为由提出撤销与自己先使用
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注册
商标
的机会。只有经过一定期限后,无先使用人主张权利,核准注册的
商标
才取得稳定的
商标
权。我国立法确定以注册方式取得
商标
权。我国《
商标
法》第3条规定:经
商标
局核准注册的
商标
,
商标
注册人享有
商标
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
商标
权人取得的
商标
权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而产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继受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转移
商标
权;二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一继承程序取得
商标
权。依据我国《
商标
法》的规定,
商标
权的原始取得,应按照
商标
注册程序办理。
商标
权的继受取得也须依照转让注册
商标
的程序办理,方能取得
商标
权。综上可知,
商标
权的取得时间为
商标
核准注册之日,也就是说对
商标
的保护溯及到了申请
商标
登记的那个时间。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会根据你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切实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商标权人的义务是怎样的
商标权人的义务是怎样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对等的,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就无可避免的要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对于商标权人来讲,其应该履行哪些义务,而又享有哪些权利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1、商标权人的权利包括:(1)占使用权。商标一经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商标权人即享有在一定范......
·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是怎样的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是怎样的使用他人商标的,需要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否则的话就会对他人商标构成侵权,此时就会涉及到赔偿的问题。那么侵犯商标权的赔偿具体是怎样的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太清楚,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确定侵犯商......
·
假冒专利罪新规定有哪些
假冒专利罪是属于知识产权一类的犯罪,由于离我们生活较远,因此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后,很多人依然对其并不了解,也不知道新的规定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做了详细介绍,帮助您了解假冒专利罪。一、假冒专利罪最新规定有哪些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
我国商标权质押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商标权质押法律法规有哪些商标权质押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被社会高度关注。商标专用权质押需要知道什么?对于商标权质押法律法规问题国家做出了哪些规定呢?我们对商标权质押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介绍,与您分享。一、商标权质押法律法规(一)根据《担保法》第79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
·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你知道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吗?目前,在对著作权侵权进行认定的时候,暂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过可以通过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原则,来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详细介绍一下相关内容。一、著作权侵权认定原则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原则......
·
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以平等主体身份参加合作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在履行各自义务的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研究开发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二、有依研究开发的实际情况,要求作出有利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计划方案的修改的权利; ......
·
车祸责任人要判刑吗,相关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车祸责任人要判刑吗,相关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开车的人最不希望的就是发生车祸,因为一旦发生车祸,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车祸的责任人还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很多人就问我们,车祸责任人要不要判刑了,它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一一做出解......
·
国家出让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怎么处理?
国家出让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怎么处理?一、国家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七十年;2、工业用地五十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
国槐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如何具体实施的?
国槐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如何具体实施的?为了保障征地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解释说明,并要求各地政府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制定出符合各地区的补偿标准。由于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各地的补偿标准应该每隔两......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913441761
江苏
周宏祥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8651990859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相关内容
·
戚墅堰区律师
常州市戚墅堰区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戚墅堰律师提供离婚,劳动工伤,公......
·
常州律师成功代理公司注销后追讨债务案
某房产公司向某贸易公司借款210万,到期后某房产公司未......
·
证明分居的证据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听说夫妻分居,可是口头上的说法在法庭上不容易被法官所采纳,为了能够证明分居的事实,我们应该注意搜集一下证据。 能证明夫妻......
·
技术培训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为确保技术培训合同的实施,达到委托人技术培训的初衷,合同中应明确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技术培训合同委托人的权利: 1、对受托人的技术培训合同实施监督和提出建议权; 2、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又不接受监督和建议,或者受托人逾期不履行合同,委......
·
父母离婚财产能否分配给孩子?
近几年我国的离婚率越来越高,这也导致了许多孩子都生活在单亲家庭。父母离婚之后,会由其中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除了孩子的抚养权外,父母也会对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那父母离婚财产能否分配给孩子?我们整理了以下内容,相信可以解答您的疑......
·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观点集成
1、住房公积金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
·
什么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
·
刑诉法酌减律师收费是多少?
我国的法治化程度在不断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在生活中人们更加乐意使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都会根据相关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刑事诉讼时候需要请律师来打官司,那刑诉法酌减律师收......
·
毒品犯罪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毒品犯罪在我国历来是属于重罪的,最严重的时候是可以对行为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在一些情况下,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不能判处行为人死刑立即执行。那到底毒品犯罪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有哪些?各位不妨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毒品犯罪不......
·
离婚案件原告注意什么问题
离婚案件原告注意什么问题一、离婚诉讼管辖法院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华亭看守所现在疫情过了,可以送衣物吗?
·
网购物品一个宁波到绍兴的快件,12号发件,22号还没有收到货,咨询快递公司是不是
·
快递没收到,我该怎么办
·
你好,我的身份证被他人在银行悄悄开户,我有权利挂失吗
·
请问遗产诉讼费一般多少?
·
怎样知道亲属服刑时间
·
请详细一点告知.谢谢,请问因雇佣关系损害赔偿.受害人经伤残评定为一个7级.四个1
·
现在重庆交通事故调解不是必程序吗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
首页
找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