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办案行动快,至少可以有效地防止以下事态和意外情况发生:
(1)当事人中断承包、租赁、联营协议,脱钩而遁,摆脱干系;
(2)当事人辞职、退职、退休、解聘而去、变成自由民,难以寻找;
(3)企业兼并、倒闭、撤销,法人代表更换,新负责人不明前情,推却不管;
(4)债务人将资金汇入新立账户、秘密账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寻、冻结。将自有商品转移、处理,全换上代销商品,难以拿手抵债。
(5)债务人故意拖延,超过法定或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商品质保期、保修期,申请合同仲裁、质量检验仲裁和抗诉讼等有效期限;
(6)当事人找到裙带关系,上下级、老同事、老战友关系等,导致行政干预或法庭产生偏向,产生阻力。
(7)市场行情突变、价格大跌,原价讨回的抵债物大大贬值。
债务人因上述种种方面的努力需一定时间,债权人调法赶在前面,争取主动。
山东 许义园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
13061416368 |
浙江 温作团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
13052261268 |
江苏 徐志勇律师 |
双学士 执业21年 |
18168563608 |
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安徽 沈培亮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
18656084778 |
江苏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3623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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