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网
异地能不能办理离婚,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首页
>>
法律知识
我们知道男女结婚的需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而实践中如果是夫妻
离婚
的话是否也需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呢?而要是在异地能不能办理
离婚
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异地能不能办理
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之相关规定,
离婚
手续应在户口所在地办理。但是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异地生活工作,感情不和
离婚
时,可以在异地办
离婚
吗?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进行起诉
离婚
。也可以提供双方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在异地办理
离婚
手续。但是在异地只能是起诉
离婚
。
二、起诉
离婚
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
离婚
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
离婚
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
离婚
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但没有经常居住地,即没有在任何地方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对其提出
离婚
诉讼则须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3、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
离婚
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4、公民被注销城镇户口,对其提出
离婚
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应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5、公民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对其提出
离婚
诉讼,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6、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对其提出
离婚
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7、公民为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对其提出
离婚
诉讼,或军人一方提出
离婚
诉讼,如果军人为非文职军人,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军人为文职军人,一般向文职军人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是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
离婚
诉讼则应向非军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非军人一方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军人,
离婚
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驻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综上可知,法律允许夫妻在异地办理
离婚
手续,只不过只适用于起诉
离婚
的方式,如果是协议
离婚
的话,那么按照规定也只能在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同时,我们还为您整理了起诉
离婚
管辖
法院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永川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永川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在我国各省市,国家机关为了某种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征用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为了防止发生民乱,在征收后,需要按照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我国各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故而征地补偿标准也是不同的,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永川区征地补偿标准的......
·
房屋征收包括土地使用证吗,无土地使用证房屋能否拆迁
房屋征收包括土地使用证吗,无土地使用证房屋能否拆迁我们都知道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拆迁房屋之前,是需要向房屋的所有者介绍国家政策,双方需要就赔偿内容达成一致后,国家才能征收。在房屋征收后,公民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款。那么,公民在失去房屋的所有权后,房屋征收包括土地使用证吗?一、房屋征收包括土地使用证......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原因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原因有哪些承包土地的人对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可以合理的使用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经济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而灭失,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原因有哪些?哪些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会消灭呢?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
厦门征地补偿投诉途径是什么?
厦门征地补偿投诉途径是什么?厦门作为我国东南沿海的经济重镇,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快,城市用地问题日益突出;而征地是解决的重要途径。但是,很多人对于厦门市征地补偿纠纷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是很了解。那么,厦门征地补偿投诉途径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厦门征地补偿......
·
国家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
国家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您经常会听到讨论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内容。但不知您有没有听说过土地使用年限的内容,国家土地使用年限在土地法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土地,其土地使用年限也是不同的。但是所有的使用土地的行为必须在规定的年限范围进行使用,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一下不同类型的土地的......
·
承租人擅自转租,怎么办?
1.根据《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最高人民法院关......
·
辞职员工的条件有哪些
辞职员工的条件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能会辞职?一、辞职员工分类1、员工主动辞职,是指员工在对工作失去信心,以及对该工作不满意或者是有更好的工作选择时做出的决定。2、公司辞职员工,是指公司在对员工考核中,发现其不足,以及不适合公司要求的情况下......
·
发生车祸责任方不愿履行责任怎么办?
发生车祸责任方不愿履行责任怎么办?一、发生车祸责任方不愿履行责任怎么办1、通过交警部门予以调解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警部门会首先介入调查并出具相关鉴定文书。同时,交警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可以对双方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节。作为受害方......
·
终止合同后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终止合同后的权利义务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永久存在,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将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归于消灭,此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那么究竟终止合同后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
13016625942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相关内容
·
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位于温州市鹿城区黄龙街道瓯浦垟村,是......
·
郑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郑州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1、犯罪......
·
一方有精神病的离婚诉讼
一、精神病人是不能够办理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又称为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而双方达成合意而解除。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存在欺骗、胁迫等情形,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才能有效,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如果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
·
刑事诉讼法一审人员需遵守的审理流程是怎样的?
我国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都有一审、二审,乃至三审的规定,案件当事人若不服从上一级审判,可以在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若上一级司法机关审判与一审的结论不同,那么一审参与人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这也就加大了刑事诉讼法一审人员的压力,......
·
虽然我国法律中对房屋的租赁也是做出了规定
虽然我国法律中对房屋的租赁也是做出了规定的,但相比之下却没有房屋买卖规定的那么严格。就拿登记备案来讲吧,房屋租赁并不是必须要进行,但要是进行一个登记也是很有好处。具体来说房屋租赁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房屋租赁登记......
·
社会保险争议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符合本法第136条规定情形......
·
榆中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榆中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我国土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当国家需要对土地进行征用的时候就需要对土地原使用方进行征地补偿,而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征地补偿也有所不同,还要分土地的性质进行赔偿,那么榆中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
·
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
债权债务管辖确定的法律依据
债权债务管辖确定的法律依据一、债权债务管辖确定的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重婚罪的概念以及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重婚罪的概念: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这里即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对方以处对象的名义,要和我结婚买房,我从家里借了十一万,请问这个可以立案追回吗?
·
关于债务的诉讼,有何规定
·
**网贷平台合法吗?遇见爆通讯录和暴力催收应该怎么
·
我妈骑电瓶车从阜阳下班回来从北向南直行通过路口时突然过来一辆
·
寻人滋事能判多久,未成年初犯寻人滋事轻伤能判多久
·
您好!请问一下农村五保户房子垮了,村里说上面只补助一
·
女儿不来往的申请书怎么
·
房产过户,父母为同一单位职工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
首页
找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