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江苏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36231135 |
上海 赵海晨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
18868876507 |
湖北 顾小东律师 |
副主任律师 |
13986213581 |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