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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怎么要做多人笔录?发生醉驾后找到犯罪者本人的,会对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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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怎么要做多人笔录?发生醉驾后找到犯罪者本人的,会对其进行询问,询问内容记录留存,若发生肇事,还要对受害人、证人询问、做笔录,故可能会对多人做笔录。醉驾属于违反交通法的罪行,一般处以吊销驾照,五年之内禁止再次考取,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害人、伤者进行赔偿,可能还需遇要诉讼。
  
  一、酒驾、醉驾处罚流程
  
  1、抽血。等待验血报告,大约四到五天时间。(根据当天酒醉状态,在血液报告没出来前,需找关系的抓紧时间)
  
  2、通知拿验血报告(交300元验血费)。根血液酒精含量定性,小于80/mg的为酒驾,处罚结果:掉扣驾证六个月,罚金2000元。酒精含量大于80/mg的为醉驾,处罚结果:掉销驾证,五年禁考驾证,由交警移交检察法,提起公诉。
  
  3、交警队告知户籍派出所,办理取保候审(需交10000元保证金)。由派出所指定办理GPS手机号,并保持随打随接状态。此程序快点一天办完,慢点两天,根据个人情况,每天月26号到所里报到,并手写一份思想汇报。
  
  4、案件将会转交给检察院。等待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约要一个半月到两个月的时间。
  
  5、检察院下达起诉书。
  
  6、等待法院开庭宣判,十天到半个月。
  
  7、法院下达传票,告知开庭时间和地点,由法院委托司法局做社会调查,同时到司法局报到。
  
  8、司法局受权当地司法所做调查,视情况而定,快点两天,慢就不好说了。
  
  9、由司法所向司法局提交调查报告,再由法司局向法院提交建议,法院根这些调查定刑。约要三到四天。
  
  10、法院下达判决书。
  
  11、拿着判决书,找交警队办案民警,到派出所取消,取保候审,再凭保证金票居,到市局退还保证金。
  
  12、服刑。整个事件带服完刑。(轻判)用时5个半月。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1、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2、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3、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4、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1、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3、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4、其他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十七条 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对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可能询问车辆内部其他人员,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可能对当事人关系人问询,发生事故的,可能对乘客、行人进行问询、做笔录。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会保护现场,留存证据,查看监控,查找证人做笔录。一切相关人员的证言都有可能对案件起到作用,会留存为笔录形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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